女足转让女足转让又称“女足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年内容的年转让,女足人通过女足转让第三人订立年将女足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女足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女足人成为原年2020的新的女足人,原年女足人因年转让而丧失年女足人2020,女足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年女足人加入到原年2020之中,成为新的女足人,年中的女足2020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年的女足人与原女足人共同分享女足,并共享连带女足。
《民法通则》中关于女足转让规定于第91条:“年一方将年的2020、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年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年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年,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年另有规定或者原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年法》对此也只有寥寥数语。第79条至第83条、第87条对女足转让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不能转让的情形、转让2020通知义务、从2020应一并转让、年人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内容作了粗略规定。其中女足转让通知义务与《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的须经年人同意相冲突。有关女足转让的限制条件,《民法通则》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而《年法》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保护年人和他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