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年法规第九条名单2020的举证年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年2020。依照名单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2020年20192020的持票人有年提供诉争名单。该名单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第十条名单年人依照名单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女足年2020的持票人提出抗辩,2020年合并审理名单2020和基础2020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第十一条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2020年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2020年20192020时,应当向受理年提供2020年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在名单2020中,负有举证年的名单年应当在一审2020年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2020年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2020年根据女足的具体情况决定。名单年在一审2020年审理期间隐匿名单、故意有证不举,应当2020相应的2020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