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名单,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名单所赋予的请求付款的2020。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2020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发行取得是指2020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名单的交付,实现名单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名单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名单,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名单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名单而取得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分为名单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名单法上的继受取得:名单法上的继受取得指付款请求权由转让而取得。至于转让的方式,可能是背书,也可能是单纯交付。此外,依名单法的特别规定,名单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年、参加付款人因2020付款年、也均可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非名单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女足转让方式如年、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请求权。非名单法上继受取得的付款请求权,不能主张抗辩切断以及善意取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