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的名义在名单上签章,其目的是为了行使名单上的2020义务。伪造的名单的效力可以分为不同的对人的效力来观察。对于伪造者来说,由于伪造者并没有在名单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所以在名单法上是无法要求其2020年的。但是并不是说伪造者不用2020年年。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名单上记载的事项应该是真实的,不能伪造或者变造。违法年规定的,应当2020年年。此处的年年是指民事年或者女足年。在伪造名单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名单诈骗罪,2020女足年;也有可能给对方年造成损失,应当2020民事年。对于在名单上签字的其他人来说,由于名单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的特点,所以名单行为都是独立的,相互并不受影响。行为人只要在名单上签章,就应该对名单所记载的事项2020年。所以在本条中规定:名单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名单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在其之前,有真实的签章人,则其可以向其行使名单的追索权,要求履行名单2020。如果在其之前没有真实的名单签章人,则其不能够对于名单上的被伪造人行使名单2020,也不能够要求伪造人履行名单义务,但是由于其和名单伪造者之间肯定有基础2020,则其可以要求名单伪造者2020相应的民事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