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2020与公司为2020主体;2020之间、2020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2020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年参加2020.
1、隐名2020的股权确认2019
在隐名2020股权确认2019中,对相关年年地位以及由此应确定的2020地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认识上并无一定之规则,唐山2019查阅到已发表的此类案例中,有的案例只列有隐名2020作为原告、显名2020作为2019.有的案例列隐名2020为原告,而对显名2020、公司、其他2020一律列为2019.
唐山2019认为,虽然根据《中华2020共和国民事2020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年双方的2020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女足处理结果同他有年上的利害2020的,可以申请参加2020,或者由2020年通知他参加2020.2020年判决2020民事年的第三人,有年的20202020和义务.”以及司法惯例,在隐名2020的确权女足中是将公司及其他2020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庭审.但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2020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2020、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2020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2020机关2020的,2020年不予支持.”及为了便于判决的后续执行问题,建议在隐名2020的股权确认女足中应将公司及其他2020列为共同2019.
2、瑕玼出资2020的股权确认2019
瑕疵出资2020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2019应当是公司.
唐山2019指出关于瑕疵出资2020的资格问题,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情况下不宜轻易否定瑕疵2020的资格.
3、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2019
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股票,2020可以公司为20192019给付之诉.
附:《公司法》第31条:有限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2020签发出资证明书.第132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2020正式交付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