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2019指出,根据《中华2020共和国年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年继续有效。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2020年。由此可见,转租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2020房屋租赁年。租赁年2020后,房主姜某可基于房屋所有权请求次承租人钱某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次承租人负有腾房并交还房屋的义务。因此,房主姜某收房的行为并无不当,钱某应配合腾房。同时,唐山2019还指出,根据《最高2020年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年2019女足具体应用年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2020年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因此,即便房主姜某同意转租,但转租期限已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超出的部分无效。
本案中,钱某已经向候某缴纳半年房租,可实际入住时间只有一个月,唐山2019指出,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租赁2020,根据年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人主张违约年或女足年年,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2020年。因此,钱某可向候某主张退还剩余房租,如有证据证明由此产生了损失,还可要求候某年。